关于混合对象

可以混合对象以创建形状,并在两个对象之间平均分布形状。也可以在两个开放路径之间进行混合,在对象之间创建平滑的过渡;或组合颜色和对象的混合,在特定对象形状中创建颜色过渡。

注: 混合对象与将混合模式或透明度应用于对象不同。有关混合模式和透明度的信息,请参阅关于混合模式。 在对象之间创建了混合之后,就会将混合对象作为一个对象看待。如果您移动了其中一个原始对象,或编辑了原始对象的锚点,则混合将会随之变化。此外,原始对象之间混合的新对象不会具有其自身的锚点。您可以扩展混合,以将混合分割为不同的对象。

使用混合在两对象间平均分布形状的示例

使用混合在两对象间平滑分布对象的示例 以下规则适用于混合对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颜色:

  • 您不能在网格对象之间执行混合。

  • 如果您在一个使用印刷色上色的对象和一个使用专色上色的对象之间执行混合,则混合所生成的形状会以混合的印刷色来上色。如果您在两个不同的专色之间混合,则会使用印刷色来为中间步骤上色。但是,如果在相同专色的色调之间进行混合,则所有步骤都按该专色的百分比进行上色。

  • 如果您在两个图案化对象之间进行混合,则混合步骤将只使用最上方图层中对象的填色。

  • 如果在两个使用“透明度”面板指定了混合模式的对象之间进行混合,则混合步骤仅使用上面对象的混合模式。

  • 如果您在具有多个外观属性(效果、填色或描边)的对象之间进行混合,则 Illustrator 会试图混合其选项。

  • 如果您在两个相同符号的实例之间进行混合,则混合步骤将为符号实例。但是,如果您在两个不同符号的实例之间进行混合,则混合步骤不会是符号实例。

  • 默认情况下,混合会作为挖空透明组创建,因此如果有任何步骤是由叠印的透明对象组成的话,这些对象将不会透过其他对象显示出来。可通过选择混合并取消选择“透明度”面板中的“挖空组”来更改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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